贵州省交通技师学院(贵州省交通运输学校)校规介绍
一、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生奖励分为国家、省、市、县、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具体办法有由各级教育行政教育部门和学校本别制定。
二、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决定,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受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的、确有改正进步的,应当其撤销处分。
三、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及其监护人。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构,受理并处理学生对处分不服的申诉。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之前起1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受到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
四、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1、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上级指示,负责全校学生工作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校学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部门人员的分工和年度考核,并对工作人员的晋级与奖惩提出建议。
3、负责部门工作会议,协调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的职责工作;负责召集学生工作例会。
4、组织全校学生的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评价,及时交流情况,沟通信息,分析了解学生工作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5、总结学生工作的经验,负责全校学生工作总结,提出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的建议
6、负责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工作。
7、负责部门对外联络,评优、助困总体协调工作。
8、负责协调处理学生应急事件和学生重大违纪事件。
9、负责部门上报评优材料、各类奖学金、学生违纪处分、学校请示、报告等文字材的审批和报批工作。
10、完成上级部门交给的临时性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