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2024招生章程

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2020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院校国标码为14367。

第三条 办学地点:重庆市铜梁区学府大道267号。

第四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五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第六条 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七条 批准成立时间及单位:学院2010年3月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2011年5月在教育部备案。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八条 凡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考生。

第九条 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身体健康,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外语语种要求:学院除中英合作项目建筑设计专业(540101H)为英语外,其余各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入学后公共外语统一为英语。

第十一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其中对于艺术类考生还需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或参加经生源地省级考试院(招生办公室)认可的院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并取得专业合格证。我院不单独组织专业考试。在符合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除联考成绩外,我院也认可其他学院的校考成绩。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院2020年面向重庆、四川、贵州、广西、甘肃、新疆、云南、青海、宁夏、山西、山东、江西、河北、河南、湖北十五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依据教育部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制定我院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十五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院以考生高考成绩和志愿填报为依据,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在十五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放的招生计划和在当地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 120% 以内,录取批次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录取批次为准。

第十五条 顺序志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进档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按志愿顺序优先原则择优录取后续志愿考生;平行志愿、调剂志愿按高考总成绩优先原则进行投档、择优录取(注:艺术类专业采取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双上线后,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按照志愿优先原则安排专业;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满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院将在缺额的专业中进行安排;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满,不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以高考文化成绩和联考专业成绩为依据,文化课、专业课成绩均应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划定的最低控制线后,进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若省级考试院(招生办公室)在录取规则上有具体要求,我院按省级考试院(招生办公室)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各专业原则上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十八条 学院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招生录取加分和降分政策。

第十九条 对无我院志愿但愿意服从调配,经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招生办公室)投档给我院的考生,我院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学院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有:建筑设计专业(专业代码540101H,批准书编号PDE50UK3A20191076N)。该专业只招收填报了相应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五章 学历证书的颁发

第二十一条 学院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学院规定的课程,达到毕业要求,将发给由教育部网上电子注册、国家认可的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 办学条件

第二十二条 学院坐落在重庆市铜梁区,铜梁校区占地面积28.89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4.68万平方米,教学行政用房8.4万平方米,实习实训场所及附属用房2.99万平方米,宿舍面积4.2万平方米。校园建筑设计独特,功能完备,校企相联,寓企于校,产教互融。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类授课教师263人,其中:校内专任教师239人。专任教师中,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教师55人,占比为23%,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教师116人,占比为48.5%,双师素质教师125人,占比为52.3%。

第二十四条 学院投入教学实训设备总值2205.07万元。校园网主干带宽达到2000Mbps。建立了学校网站、校内视频服务器、教学资源服务器、财务管理系统、图书管理查询系统、学生评教系统等。学院目前在校学生4098人,有纸质图书20.49万余册。

第七章 奖贷学金、学费及住宿费

第二十五条 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符合条件学生可申请获得以下奖助:

(一)学生可获8000元/人•年、5000元/人•年、4300元/人• 年、3300元/人•年、2300元/人•年等档次国家奖助学金外,还开通了困难学生入学“绿色通道”。

学院设立了“院长奖学金”,“董事长奖学金”,投资方“港鑫奖学金”,企业家叶东、李闯个人奖学金,重庆宗申、重庆隆金宝、重庆双菱等企业联合设立了“重艺筑梦、捐资助学”校企合作奖学金。

(二)当年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学前凭录取通知书,可在已经开通生源地信用贷款的家庭所在市(县、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贷款。(以上各项具体评发政策按教育部和学院文件规定执行)。

(三)对当年录取的各大类(文、理、艺术)高考成绩排前两名的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二十六条 学费按重庆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目前学院收费标准均在8000—12000元/学年之间(具体分专业学费标准见各省市招考信息报)。

第二十七条 住宿费标准为 1000元/年(六人间)、1200元/年(四人间)。

第二十八条 退费按《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渝价【2005】487号)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入学及复查

第二十九条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一周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取消学籍,退回生源地。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学院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为分管副院长及相关处室负责人,各院系负责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常设办公室,为学院招生就业处。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和监督整个招生过程,监督电话:023—45660271。

第三十一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单位、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工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学院招生就业处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院概不负责。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章程若有与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