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幼师学校2024年招生简介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成都幼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成都幼师学校2021年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条 成都幼师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成都幼师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要
第四条 学校名称:成都幼师学校(四川师范大学学前教育系)
英 文 名:Sichuan Normal School
学校代码:14175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全日制普通专科
第六条 主管单位:成都市教育委员会
第七条 办学地址:
成都市龙泉驿区洪河大道中段
各专业就读地点以新生录取通知书为准。
第八条 学校简介
成都幼师学校(简称“四川幼专”)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以培养培训学前教育师资为主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成立于上个世纪,前后经历10年本科办学资质,原四川师范大学南洋学院演变而来,前身为四川师范大学学前教育系,成都市幼师人才输送及考证鉴定基地,目前是四川地区唯一具有全日制统招院校校内中专办学资质的高等学府,下属院系分为信息工程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公共服务学院、建筑工程学院、艺术设计学院等,学校分为成都、眉山两个校区办学,专兼职、副教授等教师合计960余人,师资力量雄厚,教育教学实行一体化管理。校舍总面积16万平方米,学生宿舍用房6.2万余平方米。现有舞蹈房、感觉统合实训室、奥尔夫音乐实训室、音乐厅、录音棚、三维动画制作室、数字媒体实训室、速录室、绘本馆等功能用房137间,有教学钢琴300台,教学用计算机1200台。图书馆藏书150万余册、电子图书50万册,电子期刊361650余种,有校外实习基地256个。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学校招生工作。
第十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实施招生及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纪检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学校监督电话:(028)65380502
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十二条 2021年招收20个专业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学校通过相关省市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官方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部分初中起点专业以面试为主、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实行“顺序志愿”的,按照学校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对实行“平行志愿”的,按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录取方式:在教育部批准计划招生的省、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下,实行网上远程录取。
第十五条 招生对象:年龄在14-22周岁,应往届初高中生,脸部,颈部,等裸露皮肤部位不能有明显刀疤痕和纹身,在校不能刑事犯罪记录在身,品行素质端正者优先。
第十六条 专业确定
1.初中毕业生可直接到校面试录取,报考3+3制升学班;
2.对高考毕业生,已投档的,直接填报志愿录取,也可到校进行面试录取报考预科班(1+3制);
3.艺术类、体育类考生必须参加国家相关部门统一组织的艺术、体育类专业统考和文化统考。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都达到专科合格线,到学校学校以专业成绩分数排序,从高分到低分的方式进行录取,若考生专业成绩相同,再按文化成绩依次比较语文、英语成绩。
第十七条 享受国家政策加分的考生,以加分后的成绩排序录取。
第十八条 男女比例:所有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考生体检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为进一步促进学生就业,建议报考师范类专业的考生,参照相关省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衡量自身身体条件后谨慎报考。
学前教育、体育教育、美术教育、艺术设计、艺术教育、工艺美术品设计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的考生;成都幼师学校将根据招生章程按规定对身体不达要求的考生予以退档。
第二十条 其他要求
英语教育专业限招英语考生,其他专业考生考试外语语种不限,新生入学后外语公共课程统一开设为英语。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公布:通过成都幼师学校有招生计划的省市教育考试院和学校官方网站公布录取结果。
第五章 入学报到及复查
第二十二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按入学须知的时间要求报到,若不能按时到校报到,须向成都幼师学校招生就业处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一周,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四川城市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以成都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每学年学费9800元/人(具体收费标准随各省招办公布的学校招生专业及计划情况一并公布),每学年住宿费800元/人。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经批准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退费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为保障家庭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按政策享受各种奖励和资助:
1.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国家助学金:一等4300元/人.年,二等3300元/人.年,三等2300元/人.年。
2.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设有国家助学贷款和各种困难补助(1000-3000元/年)。
3.学校还设有大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为贫困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
4.成都户口初中生享受500/年住宿补贴。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