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技大学招生章程-2024年普通类本科
2019年上海科技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一、学校全称
上海科技大学
二、就读校址
校本部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中路393号;
岳阳路校区地址为上海市徐汇区岳阳路319号8号楼。所有专业录取新生就读校区为校本部。
三、招生层次
■ 本科 □ 高职 □ 专科
四、办学类型
■ 普通高等学校 □ 成人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 高等专科学校 □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五、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学校名称 上海科技大学
证书种类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上海科技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书。
六、学校招生管理机构
上海科技大学招生委员会是我校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招生工作;教学事务处(招生办公室)是我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秋季统一招生的日常工作;纪检监察室是我校招生工作纪检监察机构。
七、招生计划分配
的原则和办法
一、我校依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学校发展定位与办学条件,统筹考虑近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学校本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二、各招生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三、本年度我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高考改革省市选考科目要求等详见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招办)编印的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相关文件。
八、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办法
本科招生计划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九、专业培养对入学外
语考试语种的要求
所有专业入学外语考试语种不限;所有专业教学外语语种为英语。
十、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为依据,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若隐瞒病情病史,学校将按照本校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退学与休学的规定执行。
十一、加分政策
我校认可教育部和各省级招办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全国性加分政策。我校原则上认可考生具备的所有加分项中最高分一项,且最高不超过20分。
十二、录取规则
一、为探索“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多元选择”的选拔招录模式,学校将坚持正确导向、公正公开、科学有效的原则,举办“校园开放日”活动(详见《上海科技大学2019年本科招生简章》),考生可自愿选择参加我校“校园开放日”活动。
二、学校根据考生在
“校园开放日”的整体表现及报名材料,形成“校园开放日”综合成绩。(详见《上海科技大学2019年本科招生简章》)
三、所有报考我校考生须在所在省(市)提前批次本科填报我校。考生文化成绩(含教育部、所在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加分)应达到本科第一批录取院校最低控制分数线;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上海市应达到自主招生控制分数线,浙江省应达到普通类第一段分数线;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按相关省份省级招办确定的自主招生控制分数线执行。
四、各省级招办按规定向我校投档(投档比例按各省(市)规定)。
五、我校根据考生的最终成绩(含高考总分和我校“校园开放日”综合成绩),满足被录取考生第一专业志愿录取。最终成绩相同的考生,则以我校“校园开放日”综合成绩顺序录取;若“校园开放日”综合成绩再相同,则以高考数学单科成绩顺序录取;若高考数学单科成绩再相同,则参考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择优录取。
六、各省(市)录取具体办法以各省级招办公布内容为准;高考改革有关省市的录取规则和程序以各省级招办规定为准。
七、在江苏省,报考我校所有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两门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第须达到1A1B+。
十三、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
所有专业每生每学年5000元,沪价费(2000)120号
住宿费标准
每生每学年1200元,沪价费[2003]56号、沪财预[2003]93号、(沪教委财 [2012]118号)。
十四、资助政策
我校认真执行国家和上海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我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十五、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按照招生“阳光工程”的统一要求,我校秋季统一考试招生全程接受本校纪检监察室监督。
举报电话:021-20685315
十六、网址及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4009209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