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水利电力职业学院招生章程-2024年普通类专科
吉林水利电力职业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吉林水利电力职业学院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学校性质:公办
招生层次:专科
第四条 学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区聚业大街6566号。
第二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五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高职毕业生由吉林水利电力职业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六条 学费收取标准
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500元;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
水务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
工程测量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800元;
无人机应用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
发电厂及电力系统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
供用电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
电力客户服务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500元;
工程造价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
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
建设工程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
酒店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财务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会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
水利工程专业学费以价格管理部门批复为准;
水利水电工程技术专业学费以价格管理部门批复为准;
电厂热能动力装置专业学费以价格管理部门批复为准;
电子商务专业学费以价格管理部门批复为准。
第四章 录取说明
第七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无特别要求
第八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无特别要求
第九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条 录取规则
1、
投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0%以内。如生源省份投档比例有特殊规定、按生源省份投档比例要求执行。
2、
照顾加分项,对享受政策性加分或者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所在省(市、区)招生的相关规定投档,
3、专业录取规则
专业志愿按“专业清”方式录取,即先按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未录满专业再按考生的第二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依次类推,直至录取完所有专业。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如果其所在省(市、自治区)已规定了相关排序办法,则按照该省(市、自治区)的办法执行,如果其所在省(市、自治区)没有规定排序办法,则按照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以语文、外语、文综、数学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理科类以数学、外语、理综、语文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如各成绩均相同,则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如果个别专业还未录满,则从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录取,如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时,做退档处理。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第十一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我校按照《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要求,建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师范生免费教育、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直招士官国家资助、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入学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家庭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教育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入校后,由学校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以国家助学金为主、勤工助学等为辅。
第十二条
我校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了(1)奖学金和校长奖学金;(2)为高考分数超过二本线的新生设立“优秀新生奖学金”;(3)为因家庭遭遇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设置临时困难补贴,以上政策详见学校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及相关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学生需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由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应当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按照资助政策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资助。
第十四条 其他
有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具体内容详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此《简介》每年统一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印制,随录取通知书邮寄至每名新生手中。
第十五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区聚业大街6566号
联系电话: 0431—81120778、81120779
联 系 人: 招生就业处
第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