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协和学院2024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确保学校2020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专业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关于做好2020年专科(高职)注册入学招生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和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协和学院普通专科(高职)专业注册入学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山东协和学院    学校代码:13324

  第五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济青路6277号(郭店校区)邮编:250109

  济南市临港开发区临港北路5677号(遥墙校区) 邮编:250107

  第六条  学校类型:普通本科院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成立时间:2011年4月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办学体制:民办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校招生工作;同时设立招生录取工作纪检监察小组,监督全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八条  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学校各层次招生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

  l.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及省、市招生委员会的政策规定;

  2.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客观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

  3.公平、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4.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范围

  第十九条  招生专业

  2020年我校注册入学招生计划总数以及具体招生专业和分专业计划数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官方网站公布的为准。

  第二十条  招生范围

  2020年,参加山东省春季高考、夏季高考,在普通高校统一招生录取时未被录取的考生均可申请本次注册入学招生。符合条件的考生应根据本人所参加春季高考或夏季高考的类别、科类,选择对应的学校和专业进行注册申请。

  第五章  招生条件和录取规则

  第二十一条  执行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招生考试院关于2020年注册入学文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我校注册入学招生专业及计划通过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二十三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监督的招生体制,按考生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外语语种要求:专业语种不限,新生入学后我校只开设公共英语。

  第二十六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二十七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和卫生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此外,外语类专业要求无口吃,学前教育专业要求体貌端正、口齿清楚,无传染疾病及病毒携带。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及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医学类各专业不能录取。

  第二十八条  录取原则:

  1.我校的录取原则认真贯彻国家和山东省已出台的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对山东省参加春季高考的考生,在录取过程中对其“知识+技能”总分择优录取。

  2.采取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按考生申请、学校审核方式确定录取。首先在达到注册入学最低申请资格线上的申请我校的考生中按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录取名单,考生确认后录满我校计划数为止;若线上考生不足,则按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要求进行调剂录取。

  3.按报考我校的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专业。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满足某专业计划,则本专业不再录取第二、三专业志愿考生;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不满足某专业计划,则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依此类推。

  4.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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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其语、数、外三门科目分数之和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上述三门科目总分仍相同,则对这部分同分考生按拟录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语听力成绩高的考生。

  6.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招生热线电话,学院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

  第二十九条  我校同意并执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等有关政策规定。

  第六章  收费退费及资助政策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有关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学费标准:高职(专科)专业:8800-16800元/年。

  住宿费标准按山东省物价局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费规定: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鲁教财字[2010]27号文件有关退费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奖、助学政策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中心,建立了“不让一个贫困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工作目标。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形成了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体,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同心光彩助学金、大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代偿、赴基层工作毕业生学费补偿、直招士官学费补偿、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大学生医保、火车票优惠政策和“绿色通道”在内的助学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我校,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个人申请减、免、缓缴学费,同时学校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其中,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8000元/人/年,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省政府奖学金6000元/人/年,国家励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同心光彩助学金5000元/人/年,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3000元/人/年,分为2000元、3000元、4000元三档,各类学费补偿代偿8000元/人/年,学校还设立了贫困学生资助基金用于资助贫困学生;近年来,学校先后为16000余名贫困生不同程度地减免了学费。积极构建资助育人质量提升体系,开设“筑梦讲堂”,强化资助育人理念,培育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七章  资格复查及证书颁发

  第三十三条  录取考生需持本校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和中学(人事)档案到校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我校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报到时严格审查、复核学生准考证、中学(人事)档案、电子档案等相关材料,做到准考证、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和本人照片等材料相一致,凡不一致者,不予以入学注册。

  第三十五条  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规定从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对学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对复查中发现的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将报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将其档案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六条  新生入校前,需在报名所在地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入学报到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身体复查。因弄虚作假导致体检结论与其本人身体状况不符者,将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第一学期末,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转专业的规定提出调整专业申请,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发展变化,于第一学年末按规定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三十八条  专升本政策按照当年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文件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生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颁发教育部认可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士学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