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汽车职业技术学校办学章程
成都汽车职业技术学校坐落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由龙泉驿区人民政府举办。其前身源自于1962年创建的成都市西河职业中学校、1964年创建的龙泉驿区黎明职业中学、1965年创建的龙泉驿区山泉职业中学、1995年创建的龙泉驿区成人教育中心。其中,龙泉驿区黎明职业中学、龙泉驿区山泉职业中学、龙泉驿区成人教育中心于2006年合并为龙泉职业技术学校;龙泉职业技术学校与成都市西河职业中学校于2011年6月合并为成都汽车职业技术学校。学校以汽车领航、多元驱动、励志敬业、校企融通为办学特色;1997年被评为四川省重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2012年被评为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内务管理示范校,2020年被评为成都市首批特色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适应现代职业学校发展需要,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维护师生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成都市职业教育促进条例》等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成都汽车职业技术学校(简称:成都汽车职校),英文名称:Chengdu Auto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School(简称:AVTS),校址:成都市龙泉驿区阳光城幸福路388号,微信公众号:成都汽车职业技术学校,官方网址:。
第三条 学校隶属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经成都市龙泉驿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学校具有法人资格,具有国家法律所赋予的所有社会服务功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以学历教育为主,以短期培训成人高考为辅,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办学格局。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四条 办学宗旨与使命
办学宗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
学校使命:让每一位学生有特长、会生存、可发展、高品质。
第五条 办学目标
学校愿景:创国家特色品质示范职校,建师生幸福快乐成长学园。
教师发展目标:善于合作、追求卓越的双师专家型教师;
爱岗敬业、爱生如子的道德典范型教师。
学生发展目标:“五有职校生”——手中有技能、腹中有知识、心中有梦想、德行有修养、情怀有家国。
第六条 文化理念
学校价值观:国家为上 励志敬业 精致服务 幸福工作。
办学理念:成德笃学,气雅尚艺。
第七条 学校标识
学校LOGO
校旗:
校歌:成都汽车职校校歌
校庆日:每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八条 校长负责制。校长由区委、区政府、区教育局按组织程序选拔任命,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按照本章程依法自主管理学校,全面负责学校管理工作。校长授权副校长依据《学校岗位规范》协助校长管理学校相关工作;校长授权专业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专业部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各专业部接受学校校级部门的计划、指导、协调、考核、评价,拥有对校级各部门的建议、评价和监督权。
第九条 校部二级管理结构。设行政办公室、党总支办公室、诊改办公室、德育处、教导处、后勤处、招生就业处、安全办公室、培训部、鉴定所、继续教育部等部门;专业部设教务科、学生科、实训科。
第十条 民主治理结构。校长负责制、教职工代表大会制、理事会审议制、党总支委员会、校务会制、行政会制、专委会制(财务预算工作委员会、教育工作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对外合作委员会等),共同组成学校治理结构,各治理主体互相制约,互相制衡。
第十一条 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由校长、副校级干部和专业部负责人组成,校长主持。统筹协调学校教育教学等重大工作,决定教职工的劳动合同聘任,确定各年级各部门岗位编制及职级总量,决定年度财务预算,决定对教职工及学生的奖惩等。校务委员会采取审议制,当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校长具有最终决定权。
#p#分页标题#e#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学校通过教代会讨论审定学校重大方针政策,对关系到学校发展和教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包括学校行动纲要、战略规划、人事聘任方案、工资分配制度、职称评聘方案等,必须经教代会审议、投票通过后方能实施。
第十三条 理事会审议制。建立理事会,由教育主管部门代表、就业主管部门代表、骨干企业代表、社区代表、家长代表、学校管理代表组成。理事会审议学校办学方向、社会服务功能、战略发展规划、质量控制体系等,保障学校高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四条 财务预算委员会。由校长、党总支书记、分管后勤财务副校长、各部门分管副校长、专业部负责人、总务主任、财务室主任、教代会代表组成。负责学校年度总收入及支出核算,制定财务控制文件、财务预算作业指导书,初步审议各部门上报年度预算计划,编制学校年度预算,上报学校校务会决议,监督各项目预算经费的实施,实施财务预算与支出公开。
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成都汽车职业技术学校总支委员会。校党总支是学校办学的监督保障机构,保障国家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加强党组织建设,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第十六条 教职工联合会。接受党总支委员会的领导,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共青团委会。接受党总支领导,是宣扬团精神,做好团建设,发展团组织的工作机构。负责发动学生组织好学校各项各级文艺活动,发挥学生团组织功能,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校务委员会提名,提交教代会审定,达到80%以上赞成票方能通过。负责教师职称初评和教师评优评先的推荐和学校教育科研室的管理、指导与评价,审议科研项目的立项。学术委员会由三位委员轮流担任主席,每位轮值主席主持一年工作。学术委员三年一个任期,每个任期需调整三分之一委员。 学术委员会轮值主席列席学校校务会议,分管人事工作副校长列席学术委员会议。当学术委员会决策不科学时,校长可提议通过校务委员会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提出重新审定,而后学术委员会可进行二次审议,如二次审议仍维持原决定,校长则不得干预。
第十九条 教育工作委员会。由党总支书记、分管德育副校长、专业部负责人、德育主任、班主任代表、安全管理人员、心理健康教师代表、企业代表、教学管理代表及家长代表组成。负责研究制定学校德育大纲,实施方案,学生社团建设,素质教育实施策略,素质教育评价,形成学校德育顶层设计及课程体系。
第二十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由教学副校长、专业部负责人、教导处主任、教科室主任、教师代表、行业企业代表、德育管理代表组成。负责修改学校专业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等。审核专业实施性教学方案,审定学校课程建设方案,督促落实国家教学标准,研究制定学校教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由校长、分管教学副校长、专业部负责人、教导处主任、德育处代表、教务科长、专业教研组长代表、企业代表、就业处代表等组成。负责学校专业发展调研、专业优化调整、专业课程建设、专业实训基地建设、专业教育质量标准及评价,专业教育教学质量诊断与改进等。
第二十二条 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由相关方面推选的家长代表组成,负责沟通学生教育、学校管理等相关事项。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家长委员会,对一定时期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出建议,对学校相应管理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对与学生工作相关的行为规范、食堂管理、住宿服务、校服选用等事项提出建议。学校相关部门必须及时听取,随时协商,并做出回应。
第二十三条 对外合作委员会。对外合作委员会由职教行业专家、高等院校教授、企业专家、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研究国家政策对学校专业及相关行业、产业的影响,研究企业对人才需求标准的新趋势,研究校企合作的多渠道实施,研究中高合作、国际合作、对外培训鉴定等相关对外合作业务。
第四章 学校管理机制
第二十四条 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决策、校务公开是学校管理基本原则。
#p#分页标题#e#第二十五条 校务公开制度。学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实行校务公开,保障教职工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档案管理制度。设立档案室,负责档案资料的规范管理。建立校史室,保护学校历史物证遗存,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办学文化。
第二十七条 校内维权制度。建立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建立校内申诉制度,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学生和教职工申诉程序;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校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节教职工与学校劳动人事争议;通过仲裁调解委员会,调解学生、教职工与学校的民事纠纷。
第二十八条 平安校园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形成“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安全管理机制。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二十九条 校企合作办学机制。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及各级法规政策开展校企合作办学,推进现代学徒制,采取引厂进校、进厂办学等多种合作形式,实现教育资源最大化和资源效益最大化。
第三十条 学生实习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相关规定落实学生实习管理。建立实习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实习管理工作。就业处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管理,负责实习组织、实习管理、实习考核、实习管理制度建设,与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管理办法、实习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
第三十一条 学生就业服务与保障制度。为学生就业提供优质服务,校园网站建立学生就业服务跟踪平台,落实每月就业统计制度,落实每年“两回访、双满意”的就业满覆盖回访,每年撰写就业质量年度报告。根据就业管理和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考核就业管理工作和就业质量。
第五章 学校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依据是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成都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四川省、成都市教育委员会颁布的课程标准,以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教学系列法规与政策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以科研为先导,坚持人的全面发展观,以德育为本,技能为重,与时俱进,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创新育人模式,改革教学方法,积极推进教育手段现代化,提高信息化水平。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的德育工作管理体制,设立教育工作委员会,分管副校长主抓德育工作,以“礼仪当先,技艺领先,合群为重,崇德为本”作为发展的重点,制定网络化的德育管理系统和扁平化的“三级操作”管理模式 。
第三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地方和校本三级课程管理规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课程体系。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第二课堂课程体系,以适应学生个性化发展、跨专业选修、工学结合要求,提供学生个性化学习选择。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专业设置与建设依据《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标准》,遵循“面向市场,服务产业、就业导向、错位优化、国际接轨、引领发展”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 课程与教育教学领域。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对课程进行规划,明确教育教学的价值追求和基本原则,确定相关教育教学评价方案;鼓励各专业、各学科探索适合学生不断成长的教学方法或教学模式,提倡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质量诊断与改进办公室和质量管理办公室,直接对校长负责,全面实施质量提升管理,办公室有权对学校各项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形成全面质量责任体系和控制体系。
第四十条 专业部负责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编制工作,经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上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教导处、德育处督导专业部执行;教导处、德育处负责教育教学资源的调配、日常教育教学事务的检查、督导和评估工作,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学校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
第六章 学校人事管理
#p#分页标题#e#第四十一条 学校新任干部采取公开招聘或由校务会、党总支委员会提名推荐产生。拟聘任管理干部,需经校级干部、教代会民意测评满意度超过80%,校级以下相关部门民意测评满意度超过80%,校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方可聘任。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成都市事业单位人员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成都市龙泉驿区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实施细则》《成都市龙泉驿区教师岗位退出机制》制定本校《教职工双向聘用制度》,明确各专业部、各部门的编制,确定双向选择聘任的相关规定。各专业部、各部门与全体教职工实行双向选择聘任上岗,对未聘任岗位的教师,学校可协调安排相关岗位,或报请区教育局安排。
第四十三条 具有事业编制的新入职教职工,按组织人社部门及教育局的相关规定进行聘任;无事业编制新入职教职工的聘任,必须按照《成都汽车职业技术学校外聘教师招聘办法》中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招聘、管理、考核和评价。
第四十四条 鼓励、资助教师在完成校内本职工作的基础上,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创新和实践。
第四十五条 坚持按劳分配、按岗取酬、绩优酬高的分配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教职工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督促教职工履行应尽义务。
第四十六条 对教职工进行年度工作考核,对教育教学实践、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个人专业技能提高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和业绩突出的教师予以奖励。对违反合同约定、校纪校规,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给予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如有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按程序依法享有申诉权。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八条 设立学生会。学生会系学生民主自治组织,是学校与学生联系的纽带。对事关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如学生的规章制度、奖惩办法、校服选用、食堂管理等,应通过学生会广泛征求学生意见。每年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对学校相关事项提出建议案,学校相关方面必须做出回应。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享有的五大权利。享有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的权利;有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权利;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的权利;完成规定的学业后,有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的权利;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应当履行五大义务。有遵守法律法规、《中职学生守则》《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的义务;有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的义务;有在完成规定学业的同时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相应职务职责的义务;有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的义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籍管理。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既取得本校学籍;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留级等手续程序;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成绩合格学生,准予毕业;未在规定时限完成学业、成绩不合格者暂缓毕业,进入补休程序。
第五十二条 学生评价。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第五十三条 学生奖惩。对德智体美诸和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档案。对违反校纪校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处分。学生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四类,对学生的处分遵循“最小侵害”原则,程序正当、证据充分,并告知其可以申诉及期限。
第五十四条 学生资助。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对偏远地区、路途遥远无法当日往返上学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
#p#分页标题#e#第五十五条 学生自治。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学生干部通过学生民主选举产生,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五十六条 学生评教。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七条 学生权益维护。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可对学生相关违纪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并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务;不得随意处分学生。
第八章 学校后勤、财务、资产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坚持后勤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工作服务的原则,积极进行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满足师生的生活需求,改善和提高后勤管理与服务质量。
第五十九条 全面落实校产管理制度,强化校产管理,每年进行一次校产清理核查、登记,及时维修校产,保障设备的安全,提高使用率。
第六十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有侵权将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构建有效的财务考核与监督体系,建立财务风险防控体系,保障资金资产安全。
第六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并以财政拨款为主,自筹为辅。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坚持勤俭节约、立足长远、兼顾福利、统筹计划、量力而行的原则,确保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十三条 财务工作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严格执行,接受政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监督。 每年度各部门根据部门年度计划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经校务委员会审议、校长批准,上报教育局批准后实施。部门负责人为预算执行的第一责任人,后勤总务副校长和总务主任负责预算内支出的审核工作,对是否符合财经纪律、是否符合预算要求予以把关。
第六十四条 实施财务审计制度。为确保财务工作安全、规范,社招资质高、信誉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学校的年度预决算编制、财务收支和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每年度进行一次。审计工作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相关人员负责。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严格按照相关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第九章 学校对外合作
第六十六条 学校积极推行跨界交流合作。引进行业专家建立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在专业设置与改革、人才培养方案的编制与调整、教育教学改革、教育模式创新等方面接受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的意见建议和监督。
第六十七条 学校加强其他社会沟通合作。加强与社区、家长、媒体及其他社会群体的沟通交流,建立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搭建网络互动交流平台,建立互动机制,增进社会了解,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八条 学校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学校开设国际课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推进教师交流培训、专业标准引进、课程引进、国际职业资格认证体系引进;推行学生互访、学生留学、海外实习就业等,不断提高职业教育国际化水平。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制度体系建设。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体系的立、改、废均按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条 章程生效程序。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并报龙泉驿区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七十一条 法制统一原则。本章程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为准,如有未涉及到的,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七十二条 章程修订程序。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本章程修改后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并报龙泉驿区教育局同意备案方可实施。
第七十三条 章程解释。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